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集团干部职工对经营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经营领域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集团经营范围内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集团纪检监察部将对调查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集团所属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 报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路面、桥梁、隧道技术状况低于国家标准规范,且长时间不予养护维修的;
(四)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各类问题隐患;
(五)违反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
(七)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迟报、瞒报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八)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等形式向安委办举报情况。
第七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安委办在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下,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对不愿公开相关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 受理和核查
第八条 集团总部通过官方网站“安全生产”专栏公开举报受理方式、途径。集团所属企业应当通过网站、信箱、自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事故隐患举报受理的方式、途径。
第九条 集团安委办接受举报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集团安委办接受举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报工作,并建立和落实接报信息的登记、拟办、转办、催办、办结、建档等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举报时间的跟踪督办,确保受理、调查、取证、处理、办结等环节形成闭环,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集团安委会受理举报后,应根据举报内容,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确认。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实名举报事项,经核实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事项后,集团安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和材料,不得鉴定笔记。
第十六条 集团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在集团范围内下发通报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个人评先评优重要指标。集团所属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举报人给与奖励:
(一)实名举报,且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图文并茂;
(三)直接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未被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掌握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集团安委会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通报。对统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通报表彰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通报表彰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登记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营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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